日前,农业农村部发布2023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情况,全国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合格率为99.5%。
据了解,农业农村部于2023年3月启动《2023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组织各地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和有关水产品质检机构,在养殖产地随机抽取6万余批次水产品,进行孔雀石绿、氯霉素、氧氟沙星等7项禁(停)用药物和地西泮的检测,其中272批次样品检出药物超标。农业农村部指导有关省份正在依法对上述不合格样品生产主体进行调查和处罚。
日前,农业农村部根据2023年监测结果,组织制定了《2024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征求意见稿)》并进行了集中研讨。下一步,将组织各地主管部门持续加强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深入开展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各环节违法违规行为,持续加强对养殖主体普法培训和宣传引导,积极引导养殖从业者依法规范用药,有效防控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保障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
判断一个物质是否应属于农药监管范畴,是进行农药登记的第一步,为此企业应充分了解我国的农药定义,结合自身产品的使用特性,对产品进行正确的判定。因此,本文对近年来农业农村部关于一些常见易混淆的产品是否属于农药管理范畴的界定意见进行了梳理,以便企业和相关从业者对农药有更进一步认识。
农药定义和管理范围
根据我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主要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6类:
❖ 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鼠、软体动物和其他有害生物;
❖ 预防、控制仓储以及加工场所的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
❖ 调节植物、昆虫生长;
❖ 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
❖ 预防、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
❖ 预防、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码头、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药管理范围界定的相关意见
1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派卡瑞丁和避蚊胺产品的认定(农办农函〔2023〕12号)
主要内容:2023年12月,农业农村部回复青岛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被举报产品是否按农药管理的请示》,表示派卡瑞丁(picaridin)在我国登记名称为羟哌酯。羟哌酯和避蚊胺(DEET)广泛用于驱蚊避蚊。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含有上述有效成分的产品,用于防蚊驱蚊用途的,属于农药范畴,应按照农药管理。
2 关于标签标注有“增产胺”的肥料属于农药管理范畴
主要内容:2023年4月,农业农村部回复《关于恳请明确在标签标注有“增产胺”的肥料是否属于农药的函》。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农药包括用于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增产胺”化学名称为2-(3,4-二氯苯氧基)三乙胺(缩写为DCPTA),能提高植物的光合效率,增强植物抗病能力,可用作植物生长调节剂。商品名为“增产胺(DCPTA)”的产品,标签标有“融入增产胺(DCPTA)”“调节生长、增产抗逆”等字样,属于农药管理范畴,应依法按照农药进行管理。
3 4-(三氟甲基)烟酰胺认定应按照农药管理
主要内容:2023年1月,农业农村部就4-(三氟甲基)烟酰胺做出认定意见。4-(三氟甲基)烟酰胺是氟啶虫酰胺的代谢产物,具有杀虫活性,美国、欧盟已将其纳入氟啶虫酰胺在食品中的残留定义物。部分农药企业已申请或取得了该化合物的杀虫组合物等专利,防治对象包括蚊虫、棉蚜、白粉虱、水稻褐飞虱等。该化合物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虫害,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应按照农药管理。
4 清洁类消毒类产品与农药产品的界定(农办农〔2022〕15号)
主要内容:2022年9月,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清洁类消毒类产品是否属于农药的认定意见。该意见表示,标签标注“除菌”“杀螨”等功效的洗衣液、洗手液、管道疏通剂等清洁类产品以及消毒类产品,不属于农药范畴,不按照农药管理。
5 植物提取物类“驱蚊贴”“驱蚊手环”等防蚊驱蚊产品的认定意见(农办法函〔2021〕19号)
主要内容:2021年9月,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防蚊驱蚊类产品认定的意见。该意见明确指出,产品标签、说明书上标明该产品具有防蚊驱蚊功效的,无论其有效成分是化学成分还是植物源性成分,该产品都属于农药范畴,依法应当按农药进行管理。因此,市场中标称以植物提取成分为原料,具备防蚊驱蚊功能的“防蚊贴”“防蚊剂”“防蚊液”“驱蚊手环”等产品,应界定为农药。
6 兽药和农药的区分与界定(农办农函〔2021〕3号)
主要内容:2021年6月,农业农村部发布区分兽药和农药管理的函。该函指出,兽药和农药需按照产品的功能用途、使用场所、保护对象来区分界定。如果产品标签、说明书、宣传材料等注明用于畜禽、宠物等动物,预防控制虱、蚤等寄生虫,目的是保护畜禽、宠物等动物健康,则属于兽药范畴,按照兽药管理。如果产品注明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等有害生物以及蚊、蝇、蜚蠊、蚁等害虫,则属于农药范畴,按照农药管理。
7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肥料产品检测出农药成分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农办法函〔2020〕14号)
主要内容:2020年8月,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肥料产品检测出农药成分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该函指出,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之规定,肥料与农药的混合物,包括肥料产品中含有农药成分的,应当作为农药进行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生产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8 驱鸟剂的定性问题(农办法函﹝2020﹞18号)
主要内容:2020年10月,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有关驱鸟剂定性问题的函。该函指出,根据我国的农药定义,用于农业生产,主要功能为驱赶鸟类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属于农药。对于该类驱鸟剂产品,其标签标注用途为防止鸟鼠兔禽咬种子、幼苗、果实,采用喷雾、拌种、撒施等方式用于水稻、小麦等农作物生产,应当界定为农药,按《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管理。
9 关于溴苯虫酰胺和“CAS500008-54-8”的认定(农办农函〔2019〕11号)
主要内容:2019年11月,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就溴苯虫酰胺和“CAS500008-54-8”做出认定意见。该意见指出,农业农村部组织农药领域院士专家进行了论证,认为溴苯虫酰胺和“CAS500008-54-8”(全国农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暂定中文通用名“二氯异丙虫酰胺”)均属于2003年美国富美实公司(原杜邦公司)公开的国际专利中具有杀虫活性的化合物,专利保护期至2022年。国内已有企业申请了上述化合物与多种杀虫剂进行复配的专利,可用于防治蓟马、小菜蛾、稻纵卷叶螟等害虫。上述两种物质具有生物杀灭活性,对人畜和生态环境存在风险。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关于“农药”的定义及管理规定,将具有杀虫活性的物质用于农药生产销售使用时,应当依法取得农药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