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讯 日前,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制度的通知》(农渔发〔2020〕7号),要求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制度实现全覆盖。
《通知》提出,随着当前水产苗种流通日益频繁和扩大,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制度、从源头严控重大水生动物疫病传播十分必要。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方案,理顺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到2022年底力争实现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申报检疫率100%,检疫合格电子出证率100%的工作目标。
《通知》要求,要依法组织开展渔业(从事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加强渔业官方兽医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检疫执法业务水平;要加快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电子出证系统建设,应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系统》出具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合格证明;要积极推动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同水产苗种生产管理相结合,将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所需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省级以上重大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等信息进行共享,提高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管理信息化水平。
《通知》强调,要严格依照我部鱼类、甲壳类和贝类产地检疫规程规定的检疫对象和范围实施检疫,不得扩大检疫对象和范围;要规范执法程序和文书,对经营和运输水产苗种未附检疫证明、跨省引进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报告等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要加强《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普法宣传,教育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出售、运输、捕苗前主动申报检疫,水产养殖单位购买苗种时索要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合格证明,不断提升从业人员守法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我国是水产养殖大国,随着水产养殖业向集约化、规模化方向发展,水产养殖病害增多,其中36种养殖病害已经列入国家疫病名录,每年由水生动物疫病引起的直接和间接损失约450亿元,对养殖生产影响巨大。苗种是水产养殖的起点,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从源头防控疫病传播、减少和消除滥用药,有利于保障水产养殖生物安全和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意义重大。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是《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等法律和规章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2017年我部批复江苏省启动了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试点,2018年试点范围扩大至天津、浙江等6省(市),2019年又扩大至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试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指导各地全面推进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制度,从苗种源头防控重大水生动物疫病,保障水生生物安全。